主旨: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
項」,並自即日生效,請參閱附件。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09 年 9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090336605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
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總說明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訂定實施,其後歷經二次修正;茲因公務員懲戒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該法第五條規定於本次修正,一併配合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將原第五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爰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共計一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規定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之內容,將本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二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庭,並將第三款法源依據一併修正。(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