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彰化縣政府 109 年 9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90336999 號函規定辦理。
因應「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並將其
名稱修正為「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配合修正本要點並通盤檢討,
爰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共計七點,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因「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將名稱修正為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爰配合修正本點法源依據之名稱。(第
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
二、配合「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修正本要點之適
用對象。(第三點)
三、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配合修正進修
應依序審酌事項,並變更款次。(第六點)
四、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請假應檢附之佐證資料。另依「教育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第五條規定,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規定。(第七點)
五、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點)
檢附修正要點及對照表,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