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並自 109
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修正
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於
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訂定並下達實施,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
為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並下達實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一
百零九年起公務人員應休假日數由十四天調整為十天。本縣代理專業
運動教練及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應休畢慰勞假日數等相關事
項,準用該改進措施,併就本注意事項通盤檢討,爰修正「彰化縣立
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共計六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點)
二、 說明簽到(退)意涵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點)
三、 教師應依課表排定時間前往授課,不得遲到早退並酌作文字修
正。(第四點)
四、 酌作文字修正。(第七點)
五、 規定本注意事項代理教師類別及代理專業運動教練、兼任行政
職務之代理教師每學年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及補助等相關事
項。(第十二點)
六、 代理專業運動教練、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應休畢之慰勞假
日數及補助規定移至第十二點規範。 (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