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9年3月 2 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 109年 8月 7 日府教網字第 1090280207 號函辦理。
二、目的:規範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使用行動載具情形,期能兼顧家長於上下學期間掌握學生安全,並避免學生因行動載具不當使用,影響學習情形或衍生財物問題,特訂定本辦法。
三、申請對象:限本校三到六年級學生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每學期開學日起 14 日內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
(二)申請者須經監護人同意切結並確實瞭解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並願意遵守本校使用規定。
(三)申請表經家長同意會簽相關單位並陳校長核示後,始准予攜帶行動載具,並於規定時間、地點內使用。
五、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一) 行動載具使用係為使學生與家長聯繫、溝通;不得為交友、聊天、拍照、攝影、遊戲、上網及聽音樂使用。
(二)學生行動載具限於上學前、放學後與緊急狀況時使用,嚴禁於在校期間使用。
(三)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須經導師或學校老師同意後,方可使用。
(四)上學期間行動載具應關機,若於上課時發出聲響或振動或未關機,由導師告知家長且紀錄之,一個學期違規使用累積達三次即依行動載具管理要點第七條處理。
(五) 行動載具由個人自行保管;遺失、損壞及遭竊學校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六)學生應體認賺錢不易,使用行動載具應長話短說,以減少通話費用。
六、若學生利用行動載具滋事,造成同學、老師及學校之困擾,依情節輕重處分。
七、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定者,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之權利,並取消下一學期之申請資格。
八、行動載具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交由導師簽章,再送至學務處核章,交還導師保管。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