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縣府109年7月15日府社工助字第1090247179號函辦理。
二、 依據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1,000、1,500及2,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及金牌獎;符合獎勵辦法資格者,每人每年擇一申請等次獎項,惟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三、 旨揭獎勵志工服務時數起算日期為該名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各類別特殊訓練隔天,至109年5月31日止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上開時數以貴校(單位)登載至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資料為主;另為落實操作衛生福利志願服務整合資訊系統,請確實至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https://vols.mohw.gov.tw/,建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時數及表揚獎勵等資料。
四、 請符合資格之志工於109年7月31日(星期五)前踴躍參加。
五、 檢送本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本縣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