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教育部 108 年 11 月 2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170892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8 年 11 月 28 日社家婦字第
1080114184 號函。
二、本署為縮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人、承購人性別比例差距,依 108 年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蒞臨財政部
實地考核綜合座談會議紀錄,考核委員建議事項,函請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協助宣導。考量各機關業務性質及服務
民眾不盡相同,為擴大對各族群及性別民眾宣導財產權性別平等之意識,請惠予將旨揭宣導文宣轉知所屬協助推
廣,不限制宣導對象及方式,以達本案跨部會合作宣導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