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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麗華 - 輔導室 | 2024-06-28 | 點閱數: 22

函轉「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輔導員 113 學年度聯合遴選簡章」(如附件),並於 113 年 7 月 3 日前將相關佐證資料薦送本府,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701772 號函暨「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辦理。
二、 為聘任具備特殊教育教學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特殊教育教學人員,擔任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以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特殊教育地方團,提升對所屬學校、幼兒園有關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之輔導效能及整體特殊教育品質,辦理旨揭遴選作業。
三、 本次遴選就輔導特教地方團之特教中央團「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資優類中央分團」,請貴校向本府推薦符合資格人員參與遴選;遴選要項說明如下:
(一) 各分團預計遴選名額,詳如遴選簡章。
(二) 參與遴選之輔導員,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1、 各分團輔導員,須為具 5 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幼兒園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2、 持有符合各該分團專長之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資優央團若聘任學科專長之教師,不受須具特殊教育教師證之限制,惟須具該學科之合格教師證),或相關獲獎證明(如曾獲本部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全國性課程、教學相關獎項,或有其他優良表現或貢獻,具有證明文件)。
3、 除上述規定之資格外,若參加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遴選,具地方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優先考量;資優類中央分團擔任輔導特教地方團之輔導員,須具近 2 年教授國中小資優教育實際教學經驗。
(三) 推薦及遴選程序,依序由本府向教育部推薦,及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書面審查(必要時採面試,另行通知)
(四) 本屆輔導員任期自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五) 受聘擔任輔導員之任務、權益、應遵守義務及考核與獎勵,詳如簡章。
四、 請本縣有意願參與輔導員遴選之教師,經現職服務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同意,備妥報名表、備審佐證資料,寄至本縣特教中心 3F 特教輔導團,再由本府函報教育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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