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1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2968 號函及本府 113 年 6 月 17 日府教體字第 1130227903 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自 112 年 5 月 1 日防疫降階、 COVID-19 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且衛生福利部公告自 113 年 5 月 19 日起停止適用進入醫療機構等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規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仍請貴機構配合以下事項: |
(一) | 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建議佩戴口罩;健康中心比照衛生福利部所列指定場所(醫療照護機構)建議佩戴口罩。 |
(二) | 機構各室內空間、公共設施及室內活動室等,請適時執行清潔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
(三) | 併發症(中重症)者處置原則: |
1、 | 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始可復課(班)。 |
2、 | 請貴校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給予附設幼兒園教職員工「公假」;另教師請假期間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有關師生比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
三、 | 本案如有疑問,請洽教育部國教署學前組林小姐, 02-773674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