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國民小學教室冷氣使用與維護管理要點
經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112.06.15會議通過
一、目的:
基於能源永續並兼顧舒適及節能,以妥善管理本校冷氣設備提供學生舒適學習環境及教育學生以經濟、智慧方式使用能源,以達環保永續校園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
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彰化縣政府112 年
6月9日府教國字第1120223774號函)
四、審議小組:
(一)成立依據:依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第二十項
之規定,成立「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小組成員至少需達七人以上,應包含校長、行政主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其中教師及家長代表加總人數不得低於小組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訂定或每年重新修訂校內冷氣使用規定,陳請校長核准後據以實施。
(二)小組成員: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幼兒園主任、會計主任、事務組長、學年主任6人、科任代表、特教班代表及家長代表各1人,共計 17 人。
五、開啟時機:
(一)學期間高溫月份(五月、六月、九月、十月),且「室內」溫度超過攝氏二十
八度:依各班教室風扇全開後,當下室內溫度為基準。
(二)室外噪音嚴重干擾。
(三)空氣品質指標(AQI)長時間處於或高於紅色警示。
六、管理原則:
(一)設備:
1、各班教室設置分離式冷氣2台,新設電箱1只、IC讀卡機1台(行政空間尚
未裝設),上述設備不得任意移動,統一由總務處管理。
2、各班配發遙控器1支與儲值卡1張,委由各班導師或專門幹部管理,
3、冷氣使用月份結束後,班級統一將遙控器1支與儲值卡1張繳回總務處,總
務處會將遙控器電池取出,避免電池漏液損壞遙控器,同時避免儲值卡於寒暑假中遺失(實際執行細節,會視總務處當下人力調配,進行滾動式調整)。
4、如冷氣設備機組發生故障,請立即停機並報請總務處申請檢修,切勿擅自拆
卸或調整。
(二)可使用時段:原則依據能源管理系統納管及分析全校冷氣使用情形,並以能
源管理系統設定排程,管控各教室冷氣設備可使用時段。
1、開啟時段:
(1)學生班級、專科教室:依「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該學期課表)為基準,每日
早上9時30分起始得依序開啟,半天課至中午12:25關閉,全天課至下午15時45分關閉。
(2)行政處室或其他:每日早上9時45分起始得開啟,關閉時間為下午16時45
分。
(3)各空間使用者可經由討論,自訂冷氣開關原則,但須以本要點規範之內容為
前提。
2、其他時段:若在「非學生在校作息時段」,進行學生教學活動或特殊需求需
使用冷氣,請預先向總務處申請開啟時段,並報請校長核准後始得使用。
(三)啟動順序:考量全校若同一時間啟動冷氣電力,瞬間電量恐超出契約容量,
因此依照樓層高低(四樓、三樓、二樓、一樓、地下室)開啟班級冷氣。
1、第一階段:9時30分起,各棟頂樓空間可插卡過電並開啟冷氣。
2、第二階段:9時45分起,各棟非頂樓空間可插卡過電並開啟冷氣。
七、使用原則:
(一)溫度設定:班級冷氣開啟時,冷氣溫度宜設定在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之間。
(二)增強冷房效益:使用冷氣應同時輔以吊扇、電扇或循環扇使用;並在防疫對
流條件下使用門窗,進出教室應隨手關門。
(三)設備維護:
1、教室冷氣應減少開關次數,避免造成冷氣及壓縮機過度重啟之損害及耗電。
2、離開教室達一節課(含)以上者應關閉冷氣電源。
3、每年定期或配合縣府排定期程維護既有冷氣,並派員定期清洗教室冷氣濾網
及巡檢室外機,檢修情形於每年 4 月 15 日前提報縣府。。
4、冷氣維護內容包含濾網清洗、散熱片清潔、外部及零件清潔、電源及管線檢
查、冷媒檢查(查漏及重填冷媒)、高壓清洗等項目。
(四)學童健康:
1、學生於戶外或體育課後,返回教室擦乾汗水後再開冷氣。
2、為保持教室內空氣流通,下課期間應適度通風換氣,以促進空氣流通,避免
二氧化碳濃度過高。。
3、疫情期間使用冷氣時,建議於教室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至少十五公分),以
促進空氣流通。
4、班級發生疑似群聚傳染疾病時,建議打開窗戶,盡量以不使用冷氣為原則,
並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八、補助標準(全國統一標準):
(一)補助空間:本校「普通教室」、「專科教室」、幼兒園教室及圖書館等空間使
用冷氣所衍生電費及維護費。
(二)補助期間:自 111 年度起,五月、六月、九月、十月中所定之「學生在校
作息時間」(該學期課表)內使用冷氣所衍生電費及維護費。
(三)縣府核定之補助標準:
1.自 111 年度起,各校於縣府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
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2.本年度每臺冷氣度數每小時耗電量以 2.5 度計。
3.本年度每度 4.1 元(依核定函規定電費為4.108元/度)。
(四)不足之支應:縣府補助本校之冷氣電費如有不足,得以校內當年度太陽光電
回饋金或歷年滾存之賸餘款及學校自籌支應。
九、收費標準:
(一)收費標的:凡使用本校「普通教室」、「專科教室」、幼兒園教室、圖書館等
空間使用冷氣所衍生電費及維護費,且非本要點第八點所述之期間或空間,均須依相關規定收退費。
(二)編列申請補助:學校平日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教署補助之課後照顧、學
習扶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依各計畫規定另行編列申請補助。
(三)針對弱勢學生,提供分期繳納機制,惟標準不得低於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相關規定。
十、儲值卡配發與收費方式:
(一)儲值:
1、冷氣啟用前,總務處會配發儲值卡一張(供班級及科任課「共同」使用),且
依據下列試算總表,儲予足夠金額。
2、倘若儲值金額不足,請攜帶儲值卡找總務處幹事辦理儲值。
(二)收費方式:
1. 儲值卡每學期儲值一次,額度用完後請找總務處幹事儲值。學期結束時,卡片餘額原則不退費,直接移轉至下學期續用,如為畢業班,應於離校日後一周內,由導師繳回總務處。
(三)加值:試算內容如下。
各班儲值卡試算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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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段 |
月份 |
每小時需量 |
冷氣台數 |
1 度電金額 |
每週學生作息 (9:30~16: 00) |
週數 |
儲值金額 |
低年級 |
5 、 6 月 |
2.5 度 |
2 |
4.1 元 |
18.5 小時 |
9 週 |
3450 |
9 、 10 月 |
9 週 |
3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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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級 |
5 、 6 月 |
25.5 小時 |
9 週 |
4750 |
|||
9 、 10 月 |
9 週 |
4750 |
|||||
五年級 |
5 、 6 月 |
29 小時 |
9 週 |
5400 |
|||
9 、 10 月 |
9 週 |
5400 |
|||||
六年級 |
5 、 6 月 |
29 小時 |
7 週 |
4200 |
|||
9 、 10 月 |
9 週 |
5400 |
|||||
幼兒園 |
5 、 6 月 |
32.5 小時 |
9 週 |
6000 |
|||
9 、 10 月 |
9 週 |
6000 |
|||||
勤學班 |
5 、 6 月 |
以各班課表為準 |
9 週 |
以各班課表為準 |
|||
9 、 10 月 |
9 週 |
(四)保管:如人為不當使用造成損壞或遺失時,須照價賠償(遙控器600 元、
儲值卡90元)。
十一、節能教育:
(一)落實節能教育:落實能源教育,培養本校教職員工生節約能源觀念,建立共
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
(二)規劃集中空間:教師於課後有冷氣使用需求者,可提出申請,統計人數後,
由學校規劃空間,供教師集中備課。
(三)縣府補助之冷氣電費,其結餘款得用於校內充實設施設備改善。
十二、本校依縣府冷氣電費及維護費補助設算基準調整,視情況滾動式修正本
要點,依據本要點訂定之使用規定亦同。
十三、本要點經「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開會討論,陳請校長核准後
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鹿港國民小學冷氣設備使用申請表
填單日期: 年 月 日
借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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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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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期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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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物品 |
□遙控器 □儲值卡 □收納袋 □鑰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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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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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此欄歸還時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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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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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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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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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 |
□遙控器 □儲值卡 □收納袋 □鑰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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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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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 |
單位主管 |
事務組長 |
總務主任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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