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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錦璇 - 人事室 | 2024-05-15 | 點閱數: 47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13 年 5 月 15 日府人給字第 1130183842 號函辦理。
二、填報自願退休人員須符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之退休條件,報送對象包括校長、教師及未銓敘職員。
三、 114 年度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自願退休人員僅調查一次,為避免於縣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退休申請,影響相關預算執行,請同仁審慎考量退休意願及希領退休金種類後再提出申請。倘因故不及於預算編列前提出者,縣府將以本人重大傷病無法工作或特殊原因等原則並配合預算支應情形嚴審辦理。
四、節錄退休相關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 5 年,年滿 60 歲。
(二)、任職滿 25 年。

五、退休條件成就後欲選擇月退休金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任職滿 15 年且年滿 58 歲(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

    2.107年 6 月 30 日前任職已滿 25 年且年滿 50 歲(第 32 條第 7 項)

    3.年滿 50 歲且達114 年法定指標數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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