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 113 年 5 月 2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請鼓勵貴屬同仁前往該縣觀光消費,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本(113)年 5 月 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2839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三、因應 0403 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四、例如:某甲本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某甲於本年 5 月 11 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8,000 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 元。
五、旨揭放寬措施自本年 5 月 2 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 5 月底前),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六、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