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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5-12 | 點閱數: 20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5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9150 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隱匿通報案件之憾事發生,爰請各校確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

四、倘學校端疑有體罰案件肇生,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一)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教師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形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四)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 12 點及兒少法第 100 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五、承上,體罰案件之處理流程等則應下列法規辦理:

(一)處理流程:

1、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

2、行政程序法第 6 節。

(二)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1、教師法第 14 條: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予以大過、小過及申誡等行政處分。

3、兒少法第 97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42 點規定略以: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六、有關涉及兒少法案件同步通報等相關事宜,請學校確實辦理;如有疑問建請洽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俾利處理程序完善。

七、綜上,為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及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各校確依相關規範處理上開案件,亦請積極協助學校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增進瞭解學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知能,並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宣導正向管教,以創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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