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於 113 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請確實控留人力,以維持政府服務品質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163 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援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本縣所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8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四、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差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每日出差及請假人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
五、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人力控留之彈性,請確依相關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