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復依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04226 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依該條例第 10 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次查「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第 6 點:「進修程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由學校以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之方式為之。教師自行申請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各校校長申請進修,應不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就讀前需陳報本府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校長調校後仍應重行報府核定。」另第 7 點:「……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以學期為單位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但教師進修方式由公餘進修改為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方式進修,學校仍應依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三款重行審核。」
三、綜上,請各校確依上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案件,另校長申請進修除就讀前需陳報本府核定外,如有下述情形亦應報本府核定:
(一)擔任教師時已奉准進修,初任校長後,續前往進修者。
(二)前經本府核准進修,後調他校服務者。
(三)變更進修方式(如由公餘進修變更為部分辦公時間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