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另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三、爰請各校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0 日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
四、請透過各項會議與相關研習,依注意事項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積極加強所屬教師及其他亦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教育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學校行政人員……等)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提升所有教育人員之輔導管教專業知能,採取符合教育目的及合法有效之輔導管教配套措施,以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