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12 年 4 月 10 日中選務字第 1123150126 號函暨行政院 112 年 4 月 12 日院臺綜字第 1121020078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 113 年 1 月 13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