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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明村 - 輔導室 | 2023-02-21 | 點閱數: 17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20020169 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 3 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
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貴校加強對所屬志工
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
或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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