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0 年 8 月 25 日局肆字第 22514 號函等 11 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2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1240001802 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 111 年 12 月 21 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檢送原函影本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加班費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