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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3-13 | 點閱數: 174

主旨:公告受理 110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 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 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 90 年 8 月 22 日台九 O內字第 28910號「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 5、 6 章。

  四、國防部 91 年 11 月 14 日( 91鉦戊字第 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96 年 9 月 4 日徵管字第 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受理申請:民國 109年 4月 1日至 4 月 30 日止。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 109年 3月 16 日至 4 月 15 日。

 (二)、宣傳:民國 109年 3月 16 日至 4 月 30 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 109年 4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

  四、應繳驗證件:

  • 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節數表(兼任行政人員需附)、身分證影本,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 1 年證明等證件。
  • 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9年者):聘書影本、前次核准辦理名冊影本。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

    一、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 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 110 年 1 月 1 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二、 戶籍所在地如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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