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11 年 6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20842 號函辦理。
二、本縣所轄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經彰化縣政府同意事項如下:
(一)平日參加工作人員講習會同意核予教師公假,惟課務自理。
(二)假日參加工作人員講習會,如係經由機關學校推薦(非政 黨推薦且不包含自行參與者)且確因公務無法於平日參加講習,並經機關學校首長同意於假日參加講習者,縣府同意是類人員補休半日,於一年內補休完畢,課務自理。
(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於投票前一日(星期五)至公所點算選舉票、公投票及佈置投票所場地,核給公假及課務排代。
(四)本次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一案,業經行政院 同意比照 93 年及 107 年前例,准予補假 2 日,於一年內補休完畢,課務自理,如本縣所轄學校教師僅補休 1 日或放棄補休 2 日,同意改核予嘉獎 1 次或嘉獎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