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 111 年 11 月 1 日府授衛疾字第 1110422143 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本年 4 月起 COVID-19 本土疫情嚴峻,為兼顧防疫與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避免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為配合防疫措施,因大量同職場相關接觸者受匡列並進行居家隔離,致影響該單位持續運作甚至影響社會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爰訂定旨揭處置建議,以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妥適因應人力短缺困境之依循,後因配合同年 5 月 17 日停止校園及職場接觸者匡列及同年 8 月 25 日為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作,二度修正處置建議。 |
三、 | 目前全球疫情持平,且國內疫情穩定可控,全民防疫意識提高,入境人員及 COVID-19 確診者之接觸者分別自本年 10 月 13 日及 11 月 7 日起改為 7 天自主防疫,民眾逐步回歸常態生活,爰旨揭處置建議自本年 11 月 7 日起停止適用,惟各機關(構)仍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布之防疫措施及規範,以及參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相關防疫指引,就單位內可能發生或已發生之 COVID-19 相關事件妥為因應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