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11 年 9 月 29 日發布「邊境穩健開放,自 10 月 13 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 7 天自主防疫」,有關各機關及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出國請假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103 號函辦理。 |
二、 | 依總處 109 年 3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602 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 109 年 3 月 13 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復依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 2 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需要下,就各類人員差假進行准駁。 |
三、 | 基於旨揭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爰各類人員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如:旅遊、探親等),仍請各機關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本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前,各類人員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本總處前開 109 年 3 月 17 日函規定,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
四、 | 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