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11 年 6 月 1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4200873A 號令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3 條、第 18 條,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 說明及對照表)1 份。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 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 三條及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