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 110 年 12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100455311B 號函、教育處新雲端行政公告 111 年 4 月 11 日第 11103041 號及 111 年 4 月 22 日第 11103464 號賡續辦理。
二、 旨揭支持服務補助教師個人每年以申請 5 次為限,但有特殊需求者,經評估後得增加至 8 次,並得惠予教師公假(課務自理)前往,先予敘明。
三、倘教師已達補助次數上限,仍有意繼續參與支持服務,得由教師自費參加,亦得以公假(課務自理)方式前往。
四、 教師若以公假方式參與支持服務,請務必於每次支持服務後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索取「參與 111 年度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證明單」並繳回學校人事單位以完成公假登記事宜。
五、 有關旨案資訊及申請辦法,請逕上本府教育處新雲端「業務專區—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專區」(https://sites.google.com/chc.edu.tw/tps)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