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略以,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八)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記過。同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在同一學年度內有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留支原薪
還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專任教師﹕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2)依本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20 點規定略以:「現
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私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
任;……」同規則第 22 條規定:「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
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檢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