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6月7日府社工助字第1110210605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另,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紙本及線上操作流程、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詳附件。
四、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1)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另,績效服務證明書須於同一單位服務時數累計150小時以上始可申請。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六、教育志工如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者,可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111年6月24日前向運用志工承辦人提出申請。
七、檢送相關表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