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4 月 15 日新聞稿表示,自 4 月 22 日起,強化 COVID-19 疫苗第 3 劑接種規範,對象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社區大學、短期補習班、樂齡學習中心、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游泳池、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表演藝術團隊練習之工作人員。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 111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3237 號函表示:
(一)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請貴校鼓勵符合未完整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接種,自 5 月 9 日起學校工作人員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前開人員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費用由學校預算支應;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自行負擔。
三、請學校掌握校內教職員疫苗接種情形,請符合資格學校工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三劑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