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2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100455311B 號函賡續 辦理。
二、為健全本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心 理健康,落實人性關懷,本府業於 110 年 12 月 8 日府法制字 第 1100445904 號令發布施行「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以提供教師全人成 長、探索與整合諮詢與諮商服務。
三、為提升本府所屬學校教師願意主動申請支持服務,特委託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辦理旨 案,在專業及保密原則下,提供專業諮商服務,以健全教 師心靈。
四、有關旨案資訊及申請辦法,請逕上本府教育處新雲端「業務專區—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專區」(https://sites. google.com/chc.edu.tw/tps)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