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26633 號函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2 月 24 日新聞稿辦理。
二、本府前以 111 年 1 月 11 日府教體字第 1110014103 號函(諒達)轉知教育部 111 年 1 月 10 日臺教綜(五)字第 1112100051 號函,請學校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戴口罩加嚴規定;依據指揮中心上開新聞稿,自 3 月 1 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規定,爰有關佩戴口罩規定請恢復依本府 110 年 12 月 22 日府教體字第 1100466904 號函(諒達)轉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70491 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其中歌唱課程佩戴口罩規定亦請遵循該指引辦理)。另課程外集會活動、校園空間開放、校園餐飲及其他教學或活動部分,亦請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各項防疫工作。
三、請學校持續依據指揮中心發布最新防疫等級及相關措施辦理。
四、原教育部 111 年 2 月 2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26256 號函及本府 111 年 3 月 1 日府教體字第 1110073564 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