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及第 51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 2 月 10 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3 月 4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30061 號函辦理。 |
二、 | 茲以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三、 | 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84 號(參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