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2月10日府社工助字第1110048104號函辦理。
二、 「中華民國第20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90年1月22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僅限於候選人在推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頒授對象及頒授標準請參閱頒授要點。
三、 推薦日期自111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WORD標楷體14字型、固定行高20pt,橫書繕打一式10份(正本1份、影本9份,請自行影印),連同候選人相關資料1份(按頒授要點第九項第一點規定依序檢齊,免備函)一併掛號寄送: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40號11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四、 推薦表及影印表文件一律請用A4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10份及相關文件1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五、 有關旨揭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各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之同意,方得予以推薦。
六、 頒授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主辦單位網頁(http://www.vol.org.tw)-「下載專區」下載;如需聯絡,請電:(02)23917766林社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