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5 條第 5 項於本(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 1 月 18 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於本年 1 月 18 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6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 |
二、 | 查旨揭性平法第 15 條第 5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