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
學 2 週,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
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
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
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
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
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
措施。
三、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
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處分。
四、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
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
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全體公務同仁
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