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11 月 3 日總處給字第 1100002936 號函轉行政院、考試院函副本。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銓敘部應評估保險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 5%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訂保險費率。
三、經第 8 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已達前開調整費率標準,爰調整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 8.28%調整為 7.83%。
(二)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 12.53%調整為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