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代理教師聘期屆滿離職後,於次一學年度再獲聘任
時,其原聘期內之補休,得否保留至新聘期內實施一案,
詳如附件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10 年 10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00367240 號函辦理。
二、有關代理教師補休得否保留至新聘期內,應視其是否由同
一學校再聘及其聘期是否中斷。如為同一學校再聘且聘期
未中斷,補休自得依上開規定於事實發生後 1 年內休畢;倘
因聘期不連續致中斷者,其權利義務應於離職前辦理完
竣,補休不得保留至次一學年繼續實施。
三、另代理教師先後任職不同學校時,因係屬先後與不同學校
訂定之契約,彼此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如於前段聘期
內有補休尚未休畢,自不得要求保留至新學校繼續實施,
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