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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丁媖玲 - 學務處 | 2021-10-12 | 點閱數: 20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30856 號函辦理。
二、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稱指揮中心) 110 年 10 月 4 日「宣布自 10 月 5 日至 10 月 18 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並調整相關規定,請民眾持續配合防疫措施」新聞稿辦理。
三、考量國內新冠疫情趨緩,目前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第二級,在符合指揮中心所設之條件下,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有關校園餐飲、集會活動及戶外教學活動防疫規定及原則,說明如下:
(一)餐飲防疫措施:

1、用餐不限隔板或 1.5 公尺間距。
2、校園餐廳人數應為室內 80 人以內,或室內超過 80 人但容留人數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
3、校內餐廳、美食街及商店應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落實用餐實聯制、環境定期清潔/消毒,從業人員佩戴口罩、勤洗手,並協助顧客量測體溫、手部消毒;並放寬桌菜及自助式取菜方式。
4、前項餐飲內用原則應依照衛生福利部「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及「餐飲業防疫指引」規定辦理。
(二)集會活動(含校內研習、學生社團表演):人數上限為室內 80 人,或室內超過 80 人但容留人數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室外 300 人;若超額須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上述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進行滾動式修正。

(三)戶外教學活動:
1、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遵守空間容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宿地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等;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無須戴口罩,惟應隨身攜帶口罩,並應與他人均保持社交距離。
2、進行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應依交通部「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施」及 110 年 9 月 27 日新聞稿公布,以車輛核定座位數乘坐,並應造冊及落實固定座位。

3、另依活動行程規劃,提醒師生遵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私立社教機構防疫管理指引」、交通部「國家風景區、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及旅宿業提供工作人員及旅客參考指引」、教育部「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等相關防疫管理措施及指揮中心公告辦理。
4、戶外教學活動倘為旅行業承攬,請依交通部觀光局「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管理措施 Q&A」之住宿規定,以安排 2 人 1 室、 1 人 1 床之房型或單人房為原則,同班級學生則以不超過 4 人 1 室為限。

5、相關餐飲事項,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內用不限隔板或 1.5 公尺間距;放寬桌菜、自助式餐廳取菜方式。
四、請提醒貴校師生除例外情形外,外出仍應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保持安全社交距離,以維護師生健康,本府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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