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
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10 年 10 月 1 日府人給字第 1100353296 號函辦理。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補助基準,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比照旨揭基準表辦理,有關第二類人員補助基準另補
充說明如下:含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 40 歲以上依法任用、
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
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符合基準
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且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滿
40 歲,每 2 年補助 1 次,最高以新臺幣 4,500 元為限。
三、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5 點規定:「一般健
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
施之」,爰符合補助資格者應依上開相關規定或至經勞動
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
健康檢查(有關健檢專案及特約院所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