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108668A 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 要 點如下:
一、
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
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調整申請依親留職停
薪之條件;另放寬國外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亦得作為認定重大
傷病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 不可預期之緊急 情事 ,始得以
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
程序。 (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修正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 不可預期之緊急 情事 ,及其認
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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