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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美芳 - 人事室 | 2021-09-03 | 點閱數: 87

主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8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00108668A 號令修正發
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108668D 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
law.moe.gov.tw)下載。

,其 修正 要 點如下:
一、
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
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調整申請依親留職停
薪之條件;另放寬國外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亦得作為認定重大
傷病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 不可預期之緊急 情事 ,始得以
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
程序。 (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修正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 不可預期之緊急 情事 ,及其認
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
增訂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擔(兼)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
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
而留職停薪者,於辦理復職時,應予回復免兼或調任前職務。但經當
事人書面同意,或復職日已逾原兼行政或主管職務之聘期者,不在此
限;新增擔(兼)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
該現職非主管職務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規定。 (修
正條文第八條)
五、
教師、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運動教練三
類教育人員,其 等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之處理方式。 (修正
條文第九條)
六、增訂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
後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提前復職,或留職停薪期
間屆滿延長留職停薪時,其申請案件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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