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8502B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8502E 號函
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法規條文、修正總說
明與對照表各 1 份
摘要:
第五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
四、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