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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美芳 - 人事室 | 2021-08-19 | 點閱數: 308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
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
件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
「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一案,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86893 號函辦理。 

說明:
一、查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8 條規定:「(第 1 項)教職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 5 年,年滿
60 歲。……。(第 3 項)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年滿 60 歲之年齡,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
低。但不得少於 55 歲。……」
二、考量特殊教育教師需照顧類別多元之身心障礙學生,面對
學生突發狀況及情緒,需有良好體能、高度專注力、反應
與機動能力,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爰規範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
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自願退
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
(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

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
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
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 3 年。
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
節數應達 8 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
三、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前開規定申請
自願退休,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應依退撫條例第 32 條規
定辦理,即除符合同條第 5 項情形者外,全額月退休金起支
年齡為 58 歲,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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