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8日府教社字第1100200380號辦理。
- 依志願服務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110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填報時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另,績效服務證明書須於同一單位服務時數累計150小時以上始可申請。
- 請志工先確定幫忙提報的志工運用單位,再向各服務單位提出績效證明書之申請,並請志工的服務單位寄到幫忙提報獎勵之單位,「統一由服務時數多的單位提報」。
- 檢附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符合資格之本校志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