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 110 年 5 月 5 日起實施不支薪疫
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以下簡稱疫苗接種
假)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疫情指揮中心本( 110 )年 5 月 5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289
號函、 1104100085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
人事總處)本年 5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488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本年 5 月 5
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基於防疫需要,就各級機關
(構)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
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
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
(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
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
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
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據上,自本年 5 月 5 日起,公立學校教職員前往接種疫苗及
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
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學校不得拒
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因接
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
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
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