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之配偶於境外生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陪產假函釋,請參閱。
一、依勞動部民國 110 年 4 月 15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227 號函辦
理。
二、查勞動部本( 110 )年 4 月 1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213 號函
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
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
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
產假。
三、檢附相關函釋影本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