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轉銓敘部 110 年 4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1105338471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
針對本細則第 7 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
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 3 年繳付機
制。上開本細則第 7 條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同細則第
131 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
訊網(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
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三、配合本細則第 7 條修正規定自 110 年 4 月 1 日施行,有關公務
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
遞延 3 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如附件說明,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