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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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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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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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110 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教輔換證條件採 2 種方式擇一進行(詳如附件計畫):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 2 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 4 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旨揭換證作業,請貴校通知學校教學輔導教師,換證申請期程自 110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本案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計畫委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曾勤樸研究助理,( 02 ) 7749-1228 , ntnutdo@gmail.com 。作業平臺操作疑義,請洽平臺維護團隊:( 02 ) 2311-3040 轉 8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