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 110 年 3 月 15 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公務使用大陸廠牌手機相關事宜討論會議」校園資安管理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3 月 22 日臺教資(四)字第 1100037440 號函辦理。
二、請避免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存取含有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等機敏資料之資訊系統,儘可能以公務用電腦為之。
三、採購公務用資通訊產品請避免選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四、個人手機請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員安全意識,以維資通安全,避免個人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