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建置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公務用電子郵件系統,請轉知校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員及校長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通安全防護計畫」(附件 1)、教育體系電子郵件服務與安全管理指引(附件 2)、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第 73 次擴大會議會議決議(附件 3)暨行政院秘書長 106 年 1 月 12 日院臺護字第 1050190287 號函(附件 4)辦理。
二、有關公務機關電子郵件,依行政院秘書長 106 年 1 月 12 日院臺護字第 1050190287 號函示:「為防止公務資料外洩,各機關同仁應使用機關配發之電子信箱收發公務所需資訊,不得使用非公務信箱進行公務郵件收發。」,爰本府建置教職員公務用電子郵件系統。
三、請各校校長、職員、主任、組長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公務上請使用本次建置之電子郵件系統,例如填報上級機關資料調查時,若需填寫電子郵件,請填寫 OOO@mail.chc.edu.tw 信箱。
四、各校於教學面仍可繼續使用 G Suite 等非公務用電子郵件,若有其它更動,將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