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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丁媖玲 - 學務處 | 2021-01-14 | 點閱數: 351

說明: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 110 年 1 月 11 日彰衛疾字第 1100000722 號函辦理。
二、針對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專案,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受理,除已審查通過完成縮短居家檢疫申請者外,恢復 14 天居家檢疫。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109 年 12 月 30 日公布加強入境者之居家檢疫措施「自 110 年 1 月 15 日零時起,入境旅客除須依原規定檢附登機前 3 日內檢驗報告外,亦須提供檢疫居所證明(以集中檢疫或防疫旅宿為原則,若選擇居家檢疫者,則須 1 人 1 戶且經切結)」。
四、承上,入境旅客若家戶內有非居家檢疫對象,除經專案核准或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定集中檢疫所進行檢疫之外,應至防疫旅宿完成檢疫。上開「若選擇居家檢疫者,則須 1 人 1 戶且經切結」;係指 1 人自海外入境時,若切結選擇於家中居家檢疫者,須檢疫期間同戶內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即是 1 人 1 戶。惟全家人或同住者一起自海外入境,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可於同一戶家中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1 人 1 室進行居家檢疫。
五、全家人或同住者一起自海外入境,入境前即有共同生活暴露風險,倘入境後有生活上需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10 月 12 日肺中指字第 1090031873 號函辦理,彈性准予於居家檢疫期間在家中同住,不受 1 人 1 室或至多 1 名照顧者之限制;惟若家戶內有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同住之檢疫地點應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六、因應上開加強入境者之居家檢疫措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 109 年 5 月 9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324A 號函說明「針對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如同住者有 65 歲(含)以上長者、 6 歲(含)以下幼童、慢性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之任一對象,但具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請視生活空間倘不重覆並具區隔效果,同意其於原住所施行居家隔離或檢疫」,則自 110 年 1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七、若貴校於進行健康關懷追蹤時,發現有居家檢疫者與非居家檢疫者同住一戶之情事,請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辦理。
八、有關本措施相關 Q&A ,已附掛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Q&A/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QA 項下,請逕至瀏覽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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